设为首页|关于我们
首页 领导之窗 政府文件 走进武威 今日武威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畅游武威 投资武威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专题专栏» 热点专题» “七五”普法» 以案释法

设防”无关信任,而是出于“保护”,请保管好你的个人敏感信息!

作者: | 来源:中国普法网 | 发布日期:2018-07-25 | 阅读次数:  [] [] []
与关系较为近亲的朋友、同事交往,多数人会充满信任,这就给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利用他人的信任打起了“歪主意”。

  案例回顾

  2017年7月,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当日,他在老家取钱的时候发现银行卡里少钱了,卡被人盗刷了。

  经工作查明,原来盗刷高某某银行卡的人正是他的同事成某某。怎么回事呢?来看成某某的供述:

  高某某和我是同事。2017年6月的一天,高某某找我,让我帮忙网购一张回老家的火车票,我让高某某通过微信将钱转给我,但高某某的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我就帮他将微信绑定了银行卡,然后帮他网购了火车票。因为缺钱,我就私自用高某某手机给他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并设置为高某某人脸支付。

  之后,我用我的的手机登录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系统就给他的手机发来验证码,我将验证码输入我的手机,就可以通过我的手机使用他的支付宝账号了。随后,我便将高某某银行卡内的钱转到我的支付宝账号内,由于需要人脸识别,我就趁高某某不注意时刷了高某某的脸,前前后后一共从高某某那刷了9000多块钱。

  近日,犯罪嫌疑人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顺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示:

  不应该让别人知晓的个人敏感信息,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能因为“求人帮忙”就像高某某那样“不设防”,否则,就会出现本案这样的情景:一人失去财物,一人失去自由,两人失去同事情谊。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主办:中共武威市委  武威市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陇ICP备11000005号-1站长统计

甘公网安备 62060002000112号

网站标识码:62060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