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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八批信访投诉办理情况
(2018年5月1日)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5-04 | 阅读次数:  [] [] []

    一、受理编号73:“凉州区新西凉市场汉民酒楼油烟机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信访投诉问题不属实。
    投诉反映的“凉州区新西凉市场汉民酒楼”实为武威市凉州区新汉明酒楼,该酒楼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西凉市场F1区二楼,为商业楼,酒店东侧为新西凉市场,西侧为天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602MA73YD716L,经营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西凉市场F1区,负责人:秦汉才,身份证号:622301198703202810;注册日期:2013年6月4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6206020457723,有效期至2021年6月22日,主营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现场调查时酒楼正在营业,后堂安装油烟净化器2台,外墙安装风柜2台,配套设立专用烟道。2018年4月26日16时18分,凉州区环境监测站对正在使用的2台风柜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1#测点(新汉明酒楼后堂烟道风柜东侧边界外1米处)昼间噪声值55.5dB(A),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中的2类标准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经凉州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核查,该店夜间停运,未对夜间噪声进行监测。
    2018年5月1日17时16分,凉州区环境监测站对风柜边界噪声进行了二次监测。监测结果:1#测点(新汉明酒楼东侧林双风批发部二楼室内)昼间噪声值29.8dB(A),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昼间50dB(A),夜间40dB(A))。2#测点(新汉明酒楼后堂烟道风柜东侧边界外1米处)昼间噪声值55dB(A),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表2中的2类标准限值。
    (二)整改处理情况
    1.调查人员向新汉明酒楼宣传了环境保护及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新汉明酒楼定期做好油烟净化设施设备的维护,有效控制噪音。
    2.凉州区火车站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针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该酒楼周边均为商户,调查组走访了邻近6户商户(1户晚上在店铺居住,其余5户下班后回家居住),均反映油烟机噪声不大,不影响正常生活。
    3.责成相关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和巡查频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
    二、受理编号74(*):“凉州区新华乡头坝寨原生态草原被违规开发为私人盈利性公墓,侵占草原1000多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建设项目是凉州区2014年引进的招商引资公益类项目,由武威市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地处新华乡头坝寨村一组(蔡家湾),距城区15千米。项目定位为生态性公墓,规划占地3482.397亩(其中生态用地2682.397亩,殡葬用地800亩),生态用地面积占77%,建筑面积373339平方米,总投资1.89亿元。静安生态公墓建成后,可弥补凉州区南部片区没有公墓的空白,解决凉州区南部片区乱葬乱埋问题,为高坝、新华、和平等东南片乡镇和武威城区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殡葬服务。目前已完成投资1.2亿元,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基本完工,现正在绿化墓区、硬化墓区道路。
    2.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经核查,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项目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2014年6月20日,凉州区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周福斗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2014年7月项目方向凉州区民政局提出建设静安生态公墓的书面申请,提供了由安徽环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武威静安公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武威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审核发放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书》。
    2014年7月,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供地方案的批复》批准静安生态公墓2682.397亩生态用地;2014年12月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供地方案的批复》批准静安生态公墓800亩殡葬用地。
    2014年10月,武威市环保局批复了《武威市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4年2月至10月,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关于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建设项目选址用地无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凉州区住建局出具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通知书》;凉州区发改局出具了《关于武威市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凉州区文体局出具了《关于静安生态公墓建设项目选址用地不属于文物保护区的审查意见》;项目方向凉州区委政法委上报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报备表》。
    2014年10月28日,凉州区民政局召开静安生态公墓项目听证会。听证会通过后,按程序上报了相关材料。2014年12月5日,凉州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静安生态公墓上报审批。2014年12月8日,凉州区民政局向武威市民政局上报了项目申报材料,武威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转报甘肃省民政厅。2015年4月29日,甘肃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筹建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的批复》。
    2016年8月12日,甘肃省农牧厅作出了《草原征(收)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同意该项目征用使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华乡头坝村草原53.3333公顷(折800亩)。
    2017年12月,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项目方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1.关于“凉州区新华乡头坝寨1000多亩草原被侵占”的问题
    经调查,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项目开发商为四川省广元市人周福斗,项目占地3482.397亩,土地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依法办理了国土、草原等相关手续。
    (1)静安生态公墓项目土地权属国家所有,不是头坝寨村集体土地。根据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2012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基本草原划定结果的公告》,新华乡有基本草原13.79万亩,其中头坝村有基本草原12500亩。2011年结合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头坝村将12500亩基本草原全部划包到农户管护,五年一个管护周期,禁牧补助每亩2.2元/年,因此新华乡头坝寨村村民误认为12500亩基本草原属头坝寨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部门《关于武威市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凉国土预审字〔2014〕218号)认定,静安生态公墓规划用地属国有未利用地,土地权属国家所有,因此12500亩基本草原不属于头坝寨村集体所有。
    (2)静安生态公墓项目建设用地依法审批使用。2014年12月15日《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供地方案的批复》(武国土资建〔2014〕287号),同意将静安生态公墓项目800亩规划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殡葬用地,并挂牌出让。2015年7月23日项目方与凉州区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财政部门缴纳1889万元土地出价款(亩均2.36万元);2015年7月23日,项目方与凉州区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生态用地2682.397亩,出让价款为10.73万元(亩均40元),项目方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同时根据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草原划定结果的公告》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征、占用基本草原的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要求,2016年7月24日项目方将800亩殡葬建设用地向凉州区农牧局提出草原征用申请,经凉州区农牧局、武威市农牧局逐级上报,2016年8月12日省农牧厅作出了《草原征(收)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甘农牧草征审字(2016)第21号),同意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征用使用800亩草原,项目方取得草原征用使用手续。
    综上,项目土地权属为国家所有,项目审批土地3482.397亩(其中生态用地2682.397亩、殡葬用地800亩),并依法办理了3482.397亩的土地手续和800亩殡葬用地的草原征用使用手续,不存在侵占草原问题。
    据此,反映“凉州区新华乡头坝寨1000多亩草原被侵占”的问题不属实。
    2.关于“开发私人盈利性公墓”的问题
    经调查,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项目是依据国家相关殡葬政策申请建设,符合凉州区公墓布局规划,建成后对节约当地土地资源、解决乱葬乱埋、增加村民收入等方面有积极作用。
    (1)项目建设政策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公墓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可向选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申请单位提出、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手续。静安生态公墓的申请建设符合政策依据,武威市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建设经营性公墓。
    (2)项目符合凉州区公墓布局规划。凉州区在城区的北部、西部、东部分别建设了七架沙滩、永丰、武南3个经营性公墓和于家湾、下寨滩、长青3个公益性公墓,唯南部区域还未建设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静安生态公墓的建设符合凉州区公墓区域布局规划,将弥补凉州区南部片区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空白,使全区公墓布局更加合理。
    (3)项目产生的积极作用。项目建成后可有效解决凉州区乱葬乱埋问题,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节约利用。同时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劳动力,当地村民可就近务工,增加收入。项目建成后,既可聘用到公墓区做保洁、绿化等日常工作,也可利用靠近公墓的优势,种植花卉,开办超市,销售殡葬用品,为城乡群众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加村民收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据此,私人开发经营性公墓具有政策依据且符合凉州区公墓布局规划,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存在违规开发的问题。
    3.关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经调查,凉州区静安生态公墓生态用地占项目规划用地的77%,其生态性决定了项目建成后能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同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发生。
    (1)项目建成能有效改善生态环境。项目规划占地3482.397亩,其中生态用地2682.397亩,占规划用地的77%。项目建成后将推行树葬、花坛葬等新型殡葬模式和“种花植绿”等文明祭祀方式,绿化率将达70%,其生态性决定了项目建成后能有效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目前项目区已完成土地平整,道路已全部规划通平,并铺设水稳层,栽植各类绿化树木40000多株,规划设计草坪200多亩。
    (2)严格日常监管,防止破坏生态环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方购买洒水车16辆,在所有施工车辆经过的道路和施工区域科学确定洒水频次,最大限度地消除施工扬尘给周边作物和群众带来的影响。购买防尘网100多万平米,在施工过程中所有开挖的裸露地表全部加盖防尘网,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同时凉州区新华镇和区环保、农牧、国土、纪检等部门加强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及时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发生。
    据此,反映“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属实。
    三、受理编号75:“凉州区达利园公司斜对面(原凉州区水电工程局)有一塑料制品加工厂,无任何手续,生产时噪声、臭气扰民。”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投诉反映的塑料制品加工厂为甘肃鸿宇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0日,法定代表人:张同生,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0MA71ERMK4C。公司位于武威工业园区达利南路96号,租赁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建筑材料厂空置厂房及基础设施生产,建设年加工100万个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生产线一条,产品包括塑料防撞桶、围栏及塑料水马等。
    该公司东邻凉州区水利工程局四处,南邻武威绿华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邻凉州区建筑建材公司,厂区北侧为该公司生活用房。西面甘肃达利食品有限公司距离该厂约132米;距离东北方向高坝镇严家村最近居民点约77米,涉及严家村二组、七组农户71户,居民284人。
    该公司年加工100万个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生产线项目于2017年8月14日由武威工业园区管委会登记备案,有效期2年(管委会备〔2017〕5号)。《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论证报告》于2017年9月编制;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编制,同年11月18日,经专家组审查,同意设计意见,项目安全设计合理可行。
    2017年10月26日,凉州区环境保护局批复该公司《年加工100万个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凉环发〔2017〕402号),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安评等手续齐全。
    该公司于2017年10月开始安装设备,同年11月底生产线主要设备安装完成。2018年3月20日,在设备厂家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始调试设备,4月4日设备调试完成即停机。目前,企业正在组织建设集气罩等污染防治设施。2018年4月3日该公司已委托甘肃国通绿桓环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验收。
    经现场走访严家村部分群众,反映企业在设备调试期间有臭气排放,但噪声影响较小。
    (二)整改处理情况
    1.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停产,环境监测人员无法对该项目废气、噪声进行监测。
    2.甘肃鸿宇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委托甘肃国通绿桓环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对年产100万个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甘肃鸿宇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立即按照环评要求在加热挤塑工段、破碎工段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完成之前不投入生产。
    4.甘肃武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加强项目监管,督促该公司规范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
    四、受理编号76(*):“古浪鑫淼公司,每天晚上厂内烟囱冒黑烟,气味难闻,影响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投诉反映的“古浪鑫淼公司”为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淼公司”),位于古浪工业集中区(土门)。原为古浪电石厂,始建于1986年,为国营企业。2003年9月,该企业与古浪氰胺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注册为古浪鑫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2014年6月组建为集团公司,是以当地石灰石资源为依托,集电石、颗粒石灰氮、双氰胺、单氰胺、硝酸胍等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化工企业,现已形成年产20万吨电石、40万吨颗粒石灰氮、5万吨双氰胺、1万吨单氰胺、2万吨硝酸胍的生产能力。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1.调查情况
    (2)关于“古浪鑫淼公司,每天晚上厂内烟囱冒黑烟,气味难闻,影响周边环境”的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鑫淼公司先后建成电石炉7台(编号为1—7号),其中1号电石炉建于1986年,2008年3月因不符合国家新的市场准入条件淘汰关闭;2—5号电石炉于2001年8月—2004年9月陆续建成,均为12500KVA半密闭式,配套建设旋风、布袋二级复合式除尘设施,于2007年3月通过原省环保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6—7号电石炉于2010年3月建成,为25500KVA半密闭式,配套正压布袋除尘设施。2009年3月,根据原省环保局环评批复(甘环开发〔2009〕56号),要求企业按照《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将2—7号电石炉统一改造为密闭式,其中6、7号电石炉配套建设兰炭干燥系统。2013年6月—2014年4月,除6号电石炉外,其它5台电石炉完成密闭改造。 7号电石炉于2018年1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主验收),6号电石炉未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完成密闭式改造未验收。年产1万吨单氰胺项目和年产2万吨硝酸胍项目分别于2015年9—12月建成投产,并于2017年4月通过市环保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年产40万吨颗粒石灰氮项目于2016年10月建成投产,2018年1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主验收)。
    2016年12月以来,鑫淼公司对甘肃省保障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信访投诉问题(第5批受理95号)和古浪环保局调查发现的7个方面的问题,上缴罚款145.95万元,并全线停产整改。一是关于2号、4号、7号电石炉出炉废气收集罩有破损的问题,已焊接维修整改完毕。二是关于4号电石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明显的问题,已安装4套除尘净化设备,可正常运行。三是关于10蒸吨蒸汽锅炉超标排放的问题已对脱硫除尘设备进行了维护保养,经多次监测达标。四是关于1号、3号兰炭料场烘干系统上料口无除尘设备的问题,鑫淼公司在1号料场烘干系统上料口(包括2号、3号电石炉)加装除尘设备8套,运行正常;3号兰炭料场已优化安装5套除尘设备,均运行正常。五是电石炉废气未综合利用,采取点火炬方式排空的问题,鑫淼公司委托宁夏晟泰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尾气回收系统,已建成2、3、4、5、7号电石炉尾气回收系统,电石炉尾气作为兰炭烘干系统和蒸汽锅炉燃料,全部综合利用。六是关于6、7号电石炉、5万吨双氰胺项目、40万吨颗粒石灰氮项目、1万吨单氰胺项目、2万吨硝酸胍项目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问题,其中1万吨单氰胺、2万吨硝酸胍项目已于2017年4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7号电石炉、40万吨颗粒物石灰氮项目于2018年1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5万吨双氰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专家会议已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与会专家同意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鑫淼公司对专家提出的3项问题进行了整改,目前由甘肃恒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修改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预计6月上旬可完成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七是关于6号电石炉未进行密闭改造的问题,鑫淼公司于2018年2月20日开始密闭改造,正在进行电石炉烟气净化系统、配套余热锅炉、炉盖密闭等工作。经过上述整改,鑫淼公司“冒黑烟”问题已得到解决。
    2018年4月26日下午,古浪县委、县政府组织县环保、工信、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对鑫淼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鑫淼公司电石生产线全部配套了除尘设施,完成电石炉尾气回收利用工程,无“冒黑烟”和“气味难闻”现象;2号、5号电石炉、1号、3号兰炭烘干线、生产用蒸汽锅炉、单氰胺生产线正在运行,电石炉尾气收集系统运行正常,收集的尾气用作该公司生产用蒸汽锅炉和兰炭烘干线燃料;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处理后的污水用于绿化,厂区内无积水。4月26日和27日夜间,古浪县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两次对鑫淼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未发现“冒黑烟”和“气味难闻”现象。同时,执法人员随机走访了周边16户农户,群众一致反映:“近两年看不到冒黑烟,晚上也没有看到,没有闻到难闻气味”。
    (3)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该公司1号、2号、3号兰炭料场堆放的兰炭和堆渣场堆放的兰炭粉末,在卸料后未及时全覆盖,有少许裸露。 
    2.处理情况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古浪县环保局于2018年4月27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鑫淼公司立即整改。一是对1、2、3号兰炭料场和2号兰炭烘干线北侧的堆渣场少许裸露物料进行全覆盖,消除厂区扬尘污染;二是监督物料拉运车辆密闭运行,及时清扫厂区内道路,保持厂区环境卫生整洁。
    3.整改情况
    目前,鑫淼公司已对1号、2号、3号兰炭料场堆放的兰炭,2号兰炭烘干线北堆渣场堆放的兰炭粉末全部苫盖了抑尘网。同时加强运输车辆监管,对进出厂区的拉运车辆全部用篷布苫盖,防止运输过程中造成扬尘污染。下一步,市县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督促鑫淼公司加快5万吨双氰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6号电石炉密闭改造进度,严格落实抑尘防污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受理编号77:“凉州区检察院对面一直在修路,扬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投诉反映的道路为城区蔡庄路,南起蔡庄巷,北至二环北路,全长980米,路幅宽度24米,为城区“断头路”建设项目,项目全称为“武威城区雷海路、蔡庄路规划道路建设工程”,该路段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通信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附属工程。项目由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庞玉坤,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18年7月建成,目前已完成弱电、强电等地下管线敷设及路基工程,正在进行路口管道对接及电力管线迁改工程。因道路施工单位抑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影响周边环境。
    (二)整改处理情况
    1.责成施工单位对除作业面以外的裸露地块覆盖抑尘网,同时对全路段不间断洒水降尘;在道路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清洗施工车辆,避免将泥土带入城区道路。
    2.截至2018年4月27日15时许,施工单位已对蔡庄路全路段作业面以外地段全部覆盖抑尘网,并设置了洗车平台,确保该路段干净整洁,方便行人及车辆出行。并承诺每天不间断对蔡庄路作业面洒水抑尘,最大限度降低扬尘。
    3.2018年5月2日,凉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施工方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抑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罚款1万元。
    六、受理编号78:“凉州区航校南大门有一新型建筑材料厂锅炉为了应付验收进行了改造,怀疑排放不达标。”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信访投诉问题不属实。
    经排查,投诉反映的建筑材料厂为武威盛源隆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混凝土砌块,该公司《年产60万m3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3年10月22日由武威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武市环开发〔2013〕141号),2017年10月10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配套建设8蒸吨生产锅炉一台。
    经调查了解,该企业因资金原因于2017年11月停产至今,锅炉停用,现场无法进行监测。调查人员调阅了该公司相关资料,按照《凉州区2016年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该公司生产锅炉于2016年10月23日完成脱硫除尘改造,安装了陶瓷多管干法除尘器+复合式水膜脱硫塔。凉州区环境监测站2017年3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凉环测〔2017〕125号)显示:烟气黑度≤1级、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1.3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12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08mg/m3,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1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整改处理情况
    调查组进入现场后,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勘察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调阅相关资料,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因该公司自2017年11月停产至今,锅炉停用,不能进行现场监测。调查组要求该公司恢复生产时书面报告区环保局,由凉州区环境监测站对锅炉进行监测,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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