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威市委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2018年6月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甘发〔2018〕7号)精神,促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提升武威形象,打造人文之城、生态之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以全域旅游为统揽,进一步打响武威历史文化品牌,提升武威文化旅游产业知名度和吸引力,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支柱产业,为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武威提供有力支撑。
2.总体目标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中国旅游标志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构建标杆性的经典旅游产品体系,着力完善旅游要素品质和产业链,努力把武威打造成名副其实的文化旅游名市、丝绸之路黄金旅游带上的明星旅游城市,实现文化旅游资源大市向文化旅游产业强市的转变。
——产业实力增强。到2020年,全市旅游接待人数年均增长25%以上,达到2000万人次以上;旅游综合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达到130亿元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8%;游客人均消费水平接近全国水平。
——带动作用明显。“十三五”期间,文化旅游业投资累计达到200亿元以上,旅游直接就业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带动间接就业人数20万人以上。文化旅游业成为经济转型、结构调整的支柱产业,拉动内需、促进增长的强力引擎,消除贫困、促进就业的重要载体。
——综合竞争力提升。大力推进“旅游+”战略,促进产业融合、产城融合,文化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扶持中小文化旅游企业开展特色化经营。到2020年,培育文化旅游骨干企业10户以上。
——发展环境优化。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旅游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更加顺畅,服务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带动改善交通环境、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努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二、政策措施
1.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可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限额1000万元。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企业落户武威,对兼并重组成功的企业和引进落户的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其净资产、投资额度、税收贡献等,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支持。
3.培育做强文化旅游骨干企业。支持培育文化旅游骨干企业,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除旅游饭店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整合各类文化旅游优质有效资产进入市文旅集团,市财政每年筹集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市文旅集团,壮大自身运营和项目建设能力,鼓励市文旅集团依托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壮大资产规模。
4.支持多元化旅游品牌培育。加快培育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精品民宿等旅游品牌,对新创建的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初次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由低向高升级的旅游饭店,全额补足级差部分奖励。对行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前30名的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和年度排名前100名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在市内投资新建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5.支持旅游新业态培育。支持沙漠生态旅游、自驾和房车露营、低空旅游、保健养生、红色旅游、研学旅游、会展旅游等新业态发展。对新投入市场运营满一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盈利模式清晰,已进入较为稳定的市场运作期,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一次性给予新业态运营企业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新业态旅游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6.支持乡村旅游特色化发展。对达到武威市建设规范要求的田园综合体、特色旅游小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达到武威市级标准的专业旅游村、休闲农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达到武威市级标准,初次评定为一星级至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对评定为武威市级标准、优品、精品乡村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创办,达到武威市级相应标准的星级农家乐和乡村民宿,相应等级奖励额度翻番。对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本市涉旅企业,连续三年给予2000元/人·年补助。在旅游扶贫重点村建设游客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各类旅游步道(包括登山步道、自行车骑游道)、游客休息设施等旅游设施,按投入的25%给予投资方补助,每村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7.鼓励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物保护和个人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事业。支持开展非遗项目的研发设计、展示销售、品牌推广、基地建设等产业化活动,对携非遗项目创业并通过项目评审的省级、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传承培训、项目开发、文化交流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5—1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资金。
8.培育文化旅游演艺精品。鼓励各类文艺团体、演艺企业、旅游景区开发制作反映武威历史文化、民俗特色或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品文艺剧目。支持运用现代高新技术,创新演出形式和内容,创作高品质的旅游演艺产品,扩大武威文化影响力。对投演满一年实现常态化演出,体现武威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精品文艺剧目,年接待人数超过1万人次,给予演艺企业10万元奖励。
9.支持举办各类节会活动。鼓励引进承办大型节会、商务会展活动,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市内举办的文化旅游类节会、商务会展、学术交流等活动,对主办或承办方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设施搭建等费用,按比例不超过2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10.支持文化旅游商品研发。扶持发展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文化旅游商品骨干企业,对当年研发、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纳入全市文化旅游商品目录的旅游商品,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销售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
11.支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咨询点)、旅游标识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景区建设符合标准的游客服务中心和旅游标识系统。对符合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贴。支持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旅游咨询中心(点),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对新开设的旅游咨询服务点达到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支持在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设立客运停靠站。支持旅游客运企业开通城区观光巴士和通往全市各旅游景区的专(环)线车。对新开旅游景区客运专(环)线、旅游观光巴士线路,参照城市公交线路运营补贴方式给予补贴。
12.支持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对旅游企业当年利用省级、国家级平台进行武威旅游资源宣传的,分别按实际投入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利用网络或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和自媒体平台进行武威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浏览量在1千(含)—5千次的,给予每条300元奖励;浏览量在5千(含)—1万次的,给予每条400元奖励;浏览量在1万次(含)以上的,给予每条500元奖励。由市外旅行社、摄影组织、新闻媒体等组织来我市踩线、宣传报道的团体,全市A级旅游景区给予免票支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应免费开展旅游公益性宣传。
13.支持引进品牌体育赛事。积极承办国家级、省级大型赛事。对引进在武威举办的品牌体育赛事,外地参赛选手超过100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引进在武威连续举办三年并每次吸引参赛选手超过300人的国际品牌体育赛事,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4.支持旅游特色街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历史文化街区和旅游特色街区,对首次命名为省级、国家级历史文化街区和旅游特色街区的,对其运营管理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入驻特色街区开设经营店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15.支持智慧化数据系统建设。依托全省旅游大数据中心建立市县区互联互通的旅游大数据中心和综合服务平台,落实部门涉旅数据横向融合与开放共享政策,打通全市旅游大数据横向归集系统。支持A级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免费WiFi、通信信号、视频监控全覆盖。对建成达标的智慧旅行社,给予当年相关运营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6.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对主营业务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文化旅游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项目建设过程中免收行政性规费,按照有关规定文化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和技术改造费在税前扣除。小微旅游商品企业减免专利申请费用。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加大融资支持。设立市级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市级预算安排资金作为市级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资金,并视基金运营情况对财政注资规模予以调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基金从事旅游产业并购重组、债权重组、PPP旅游项目。建立健全面向小微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担保和再担保机制,支持市文化旅游产业基金作反担保,引导担保公司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允许非国有性质旅游景区以特许权、运营权质押担保,增加旅游信贷规模。鼓励金融机构以“经营公司+景点+农户”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旅游相关配套经营户发放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
18.优化旅游业用地政策。建立旅游发展分类用地体系,将旅游发展用地划分为旅游建设用地、旅游农(林)用地、旅游未利用地三大类,根据分类提供旅游发展用地。提倡和引导旅游企业采用高架方式建设旅游固定设施,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林)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林)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向公众开放的非盈利性公共厕所,土地无偿划拨供应;鼓励实行点状供地政策,保障旅游项目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废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老旧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创意或文化旅游企业,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新建的乡村文化旅游项目道路用地,对宽幅不超过8米的,不征收、不转用,按农用地管理。村民利用现有承包地兴办休闲农业,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按临时用地管理。
19.创新旅游人才扶持政策。对接落实省、市各项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高层次人才带自主知识产权来我市创办文化旅游企业的,经主管部门认定纳入国家、省、市重大文化旅游产业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创新创业综合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引进储备高学历旅游人才,旅游企业引进储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按照企业为储备人才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单位缴纳部分)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在武威当地纳税、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对地方的贡献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对新获得中、高、特级资格的导游或被引进且在本市旅游企业从事旅游工作2年以上的中级及以上导游,分别一次性给予0.2万元、0.6万元、1万元奖励。
20.支持文化旅游教育培训。鼓励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化旅游企业在武威共建文化旅游人才实训基地。鼓励中、高等院校增设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在新设专业招生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申请学校预算安排的生均办学经费的50%、30%、20%给予补助,补助人数以当年实际招生人数为准。鼓励院校、旅游专业培训机构和旅游企业、专业协会合作开展旅游中高层次人才培训,全年培训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每期培训不少于7天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接受市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技能培训的文化旅游企业,按在职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每人每年给予企业1000元补助。
2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质量荣誉,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缴纳税收1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关系在本市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质量荣誉,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缴纳税收2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关系在本市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是建设文化旅游名市的责任主体,要配齐配强与旅游部门职能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建设文化旅游名市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要承担起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领导职责,对各职能部门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各项奖励扶持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紧密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发展合力,市旅发委要做好申报奖励的初核、评选工作。市、县区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准确反映全市旅游业发展水平以及旅游业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
2.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在规划、项目、资金、节会、产品等方面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支持政策共享、发展平台共享,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规划问题、管理体制问题、要素保障问题、引导资金问题等重大事项,形成强大合力,有序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3.重视督查考核。建立健全督查和考核机制,将落实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纳入各级党政年度督查计划,加强跟踪落实和督查问责;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大赋分权重,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实绩的重要内容。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协调、靠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合力推进文化旅游名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