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委托代理招商办法
武威市委托代理招商办法
武政发【2018】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渠道、扩大招商规模、提升招商质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招商是指由委托方与国(境)内外有招商引资成功经验,熟悉项目运作,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企业和自然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统称代理方)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合同,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招商部门(以下统称委托方)组织开展委托代理招商工作,负责委托代理招商登记备案、奖励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市、县区政府定期组织召开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对委托代理招商的资格、成效、奖励额度等进行联审,确认并兑现奖励支持政策。
第四条 委托代理招商专项资金按照“谁委托,谁奖励”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分别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委托代理招商活动前期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来源。市级委托代理招商项目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区独立开展的委托代理招商项目奖励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二章 委托代理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代理方可由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或各界人士向委托方推荐或自荐,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代理方申请书、代理方合法身份证明和委托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委托方收到申请后,通过资料核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代理方进行审核,并报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后登记备案,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合同,开展委托代理招商工作。
第六条 委托代理招商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供地、环保政策和武威市产业布局、规划,突出生态农业、生态工业、文化旅游产业和通道物流产业等重点产业。
第七条 代理方权利和义务
(一)代理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武威市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资料;
2.享受项目引进成功后的招商引资奖励;
3.参加武威市举办的相关招商活动;
4.自主策划、组织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二)代理方应履行的义务:
1.在国(境)内外宣传和推介武威市区位优势、投资环境、政策导向、重点发展产业和招商引资项目;
2.掌握国内外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方提供项目投资信息,介绍客商到武威市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
3.负责提供意向投资客商的真实可靠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对接洽谈,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洽谈、签约等工作;
4.协助委托方做好相关招商活动的组织工作;
5.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及时将对接洽谈成功的项目移交委托方,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相关事宜。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委托方可根据代理方推介项目落地情况,预付代理方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一般在代理方推介的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经委托方认定并报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审定,由委托方所属层级财政按审定意见预付,具体额度不超过发改部门项目登记备案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拟奖励金额的10%(分期建设的项目按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计付),在兑现奖励资金时扣除。
第九条 委托代理招商项目投产开业后,由委托方给予代理方一定的资金奖励。对分期建设的项目,也可在每期项目投产开业后,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规模实施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市外(含国外、境外)到位资金(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分梯度确定。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分别给予代理方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引进项目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主营业务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代理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以项目签约时权威机构最新公布结果为认定依据。高新技术项目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具有专利证书。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 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和政府担保的外资投资部分;
2.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城市综合体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第四章 奖励认定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招商项目签订正式合同时,代理方一并向委托方书面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供所代理项目投资方营业执照及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预付前期工作经费和兑现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代理方在分期项目投产开业或项目投产开业后,书面提出奖励申请,并向委托方提供企业对代理方的引荐确认函和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委托方在受理奖励申请后,联合发改、统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认定,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提出奖励意见,集中提请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奖励意见经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同级财政将扣除已预付前期工作经费后的奖励资金一次性兑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代理方按照委托代理招商合同约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代理方违反本办法或委托代理招商合同约定,以委托方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委托方有权解除代理招商合同。对委托方形象和权益造成损害的,追回前期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武威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1日印发的《武威市委托代理招商办法(试行)》(武政发﹝2016﹞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