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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大力扶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

作者:范海瑞 | 来源:甘肃日报 | 发布日期:2018-08-01 | 阅读次数:  [] [] []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我省将从企业融资、用地、用电、税收、科研、市场营销、人才建设等关键环节入手,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一批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带动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壮大和促进农民增收。

  据了解,我省将紧盯产业扶贫任务,紧扣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优势产业,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建设中药材、马铃薯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果品蔬菜产业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发展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的全面对接和省级龙头企业对贫困县的全覆盖。

  《意见》要求各级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连续3年稳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对以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合作社或者贫困户的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其中带动5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的,省级财政贴息4个点,带动10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100户以上贫困农户的,省级财政贴息5个点,最高贴息100万元。设立“甘肃省贫困户种养产业综合保险”,龙头企业作为投保主体的,保费按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40%、企业自缴20%分摊。

  用地用电方面,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将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省里每年为每个深度贫困县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000亩的指标优先保障农业企业用地。2020年底前,对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不含农业排灌用电),以其2016年实际生产用电量为基数,对其新增生产用电量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

  税收方面,贫困地区农业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涉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记者范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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